啤酒瓶突然爆炸 消费者获赔3000元
(食品类)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9日,消费者鲍先生在石涧街道某食品销售部购买某品牌的啤酒5件,回家刚准备开瓶饮用,1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手部受伤,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故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石涧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分会进行调解和处理。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消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支付了医药费及相关费用3000元,后经销商向厂家进行了追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的案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处理该案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要求赔偿是正当的。销售者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并做出相应的追偿。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向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