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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换、修还出问题,消协依法维权

2011-2-23   浏览:3384

        2010年5月21日,消费者王某到迎江区消费者协会人民分会投诉,称他于2008年8月2日在某大型商场用2399元购买了某品牌29寸彩电,该电视机由于在08年10月、12月,09年2月电视屏幕屡次出现彩色圆斑等质量问题,经消费者几次自行与商家及售后服务联系修理,电视机的上述故障均不能排除。商家及售后于2009年7月给予消费者更换了壹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彩电。自2009年10月份开始新更换的电视机屏幕又经常出现和以前电视机同样彩色的圆斑。经消费者屡次与销售商及售后服务联系、交涉,并经售后服务现场多次检查维修,整机发回省城维修,该机在多次维修后,出现的彩色圆斑问题均不能给予有效解决,该品牌电视机售后服务给予消费者的最终答复是“这样的情况无法维修”。因问题未解决,消费者投诉至消协,请求给予帮助,要求维修好该电视机或给予更换、退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消费者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认真核实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情况,人民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5月21日当日经与商家联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商家找售后服务修理给予解决电视机的质量问题。2010年7月14日该消费者再次前来投诉,称上次经维修的电视机又出现同样问题,要求解决,即日消协人民分会联系了商家,并召集了商家、售后及消费者三方到消协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售后服务在七日内负责更换显像管。但是至8月12日售后对该电视机问题不能给予解决,售后的解释是该型号电视机的显像管已不再生产,无配件更换。
    在得到反馈信息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即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等文本到商场作宣传工作,商场负责人在学习了消保方面的法律条文后,马上配合工作,主动联系售后服务,在消协约定的时间,消费者、商家、售后服务三方在消协人民分会的主持下进行了再次调解、协商。在调解中,消费者主张退货,消协依据消保方面的规定,支持消费者退货。最终某品牌电视机售后服务给予以消费者办理了退货的相关手续,消费者满意而归。
    这是一起因电视机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者王先生所购的彩电,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后,又出现同一问题。在三包期内,经多次维修,不能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进行换货或退货。对于电视机出现问题后,商家找售后服务,再让消费者直接去找售后服务联系,致使消费者疲于奔波后问题还得不到解决的作法,消协给予了一并指出,商家表示今后对类似的消费投诉,将给予全程联系,及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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