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曲某和胡某二人在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由安徽省某外经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出国劳务培训实习,并安排出国劳务。二人各向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缴纳中介服务费和技能培训费5500元,双方口头约定在安徽省某外经建设有限公司参加劳务培训实习,实习期为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安徽省某外经建设有限公司的出国务工计划,分期安排参加出国劳务,未明确曲某和胡某的派遣出国劳务的具体时间,也未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8月开始,曲、胡二人到合肥参加了为期4个月的带薪出国劳务培训,2010年元月,曲某和胡某培训实习期结束。
时至2010年3月,曲、胡二人以未能及时安排出国劳务为由,向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放弃等待参加出国劳务工作的请求,并要求退还二人已缴纳的介绍出国劳培训等各种费用5500元。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安某作出答复如下:曲、胡二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退出参加出国劳务活动,已违约在先;该公司已为二人办理相关出国证件,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且曲、胡二人是带薪培训,不具备退款的充分理由,拒绝了曲、胡二人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曲、胡二人于2010年3月5日投诉到安庆迎江建设消协分会,以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安排二人参加出国劳务为由,要求全额退还已缴纳中介服务费和技能培训费5500元。
安庆迎江建设消协分会受理曲、胡二人投诉后,委派王贤启和方俐两名工作人员对曲某和胡某投诉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和了解,经核实,该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这起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和2010年3月29日两次约请投诉人曲某和胡某以及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到建设消协分会进行沟通和协商。协商结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曲某和胡某要求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全额退款5500元,而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表示只能承当退还给曲某和胡某每人1500元的责任,消协调解陷入僵局。
2010年4月,消协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安徽省某外经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在安徽省某外经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电话协调下,最终使双方达成如下调解结果: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扣除为曲某和胡某出国劳务所产生的费用后,分别退还曲某、胡某二人3500元、3700元,并于2010年5月7日,分别将上述资金交付给曲某和胡某。
这是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引起的劳务培训中介服务纠纷。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下,合同一方要求终止履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消费者交付了培训费、服务费,劳务公司提供了培训,因此该合同行为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之规定。本案中,安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在结束劳务培训之后的几个月,没有及时为曲、胡二人安排出国劳务,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而曲、胡二人要求提前退出参加出国劳务活动,也存在违约情形。因此消费者曲、胡二人和劳务公司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由于劳务公司是受委托方,期间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如果将消费者先前交付的款项全部退回,劳务公司就要受到一定的损失。根据劳务公司提供的票据,合理地进行了分析,理出了双方各应承担的损失。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给消协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可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也可请律师或行家代为审查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