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