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下馆子留神“被消费”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外出聚餐增多,部分餐饮企业趁机乱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骤增,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下馆子的同时也要捂好钱袋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明码标价只是不正规餐饮企业的伎俩之一。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瞄准消费者钱袋子的手段还有不少。其一是违规收“餐位费”,有些酒楼把自家餐位划分成若干等次,并按等论价,对外卖位,向消费者收所谓的“餐位费”。
还有部分饭店在接受消费者订位时,收取定金。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应该由饭店和消费者约定,但不得超过消费总金额的20%。有的饭店强行单方规定定金数额,不与消费者协商,还有的超法定限额比例收费或不出具写有“定金”字样的收费凭证,逃避相关责任。
对此,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注意捂好钱袋,要看清饭店菜单标价,问清饭店是否可以自带酒水、要不要收开瓶费、设不设最低消费等,以免被经营者忽悠,碰到“被消费”的尴尬。结账前,要仔细核对并索要清单,及时核对价格和数量后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