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至2月14日,本人有幸参加了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培训班,听了北京以及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事前保护方面的内容,受益匪浅。下面就近日协会受理的两期特殊案例,结合培训内容,浅谈消费者事前保护重要性。
案例一:房某因个人消费需要,于11月10日至某建材店欲购置水泥178包,单价31.5。由于该建材店当日无货,双方约定分期提取,并与于当日付5000元预付款,按照价款,欠600元。该消费者分别于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6日分期提取共计120包水泥。及至11月12日,建材店以水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按照原价(31.5)供余下的货物。双方协商不成,房某投诉到我分会,要求该建材店按约定价格供货。
案例二:2010年12月26日,某幼儿园因元旦表演需要,欲在我县某童装店购买童装30套,并于当日选定款式,因该童装店暂时无货,遂该幼儿园当日付200元预付款,带走8套样服试穿,并口头约定交货时间(12月31日)。12月29日因节日将至,而双方在服装款式以及服装交付时间问题产生分歧(该店表示此款式在12月31日不能交付),该幼儿园于12月29日至芜湖购买表演服装,并与当日至该店要求退当初试穿的8套服装。双方协商不成,投诉至我分会。
以上两起案例,看似在投诉商品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都有两个个共同点:
(1) 商品交付都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期,且消费者都给付一部分商品预付款。
(2) 双方均为口头约定,且未就延续期间内出现的变化(价格、商品本身)订立书面材料,未就预付款的作用(定金/定金)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出校消费者声称已有约定,而经营者声称未有约定的情况),这也就给日后的投诉调解带来了很大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说是书面材料的订立,在企业与企业商业往来中已经成为惯例。但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者针对这种类似交付延续性消费自我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如何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正如周海亮秘书长所说“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同时,必须重视指导消费者运用科学消费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灭火”,更要注重“防火”。这也就是我们消费者保护组织工作的目标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