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元月14日上午,定远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接到消费者宋某来电,反映其于2011年元月5日在朱湾镇街道以6元/根的价格购得50根“西式”捆腿,生产厂家为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滁全路一家食品厂,回家后,宋某打开包装,发现捆腿内有不明的异物,宋某担心食用后有害健康,遂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定远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接到投诉后,随即派工作人员赶往朱湾镇宋某家调查了解情况,经现场检查该食品,该捆腿具有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且在保质期内,经观察该捆腿中异物不明显,经询问厂家,厂家解释为食品内含有的调味料颜色,不属于其他有毒有害杂质,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宋某1000元,宋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宋某所购捆腿中的异物,虽是无毒无害的调味料,但是其存在于食品中影响了该食品的外观颜色,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有毒害作用的杂物,《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特征。”,生产者在生产该食品时应当符合该项规定,保证食品的应有的感官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