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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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开张被炸伤 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应履行

2011-1-26   浏览:2735

20101214日,王某因饭店开业,邀请其朋友张某等前来庆贺,当燃放烟花爆竹时,爆竹花筒掉落在张某额头上,造成张某额头被爆竹炸伤,随即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缝了5针,花费医药费546元。为此,张某找到王某要求理赔,遭到王某拒绝,随后张某求助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消协了解到情况后,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王某称,张某并未在该店就餐,不应由该店赔偿其损伤,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后,方才明白,该损伤应由其负责赔偿。

处理结果】:了解到该规定后,王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费、误工费等546元。双方自愿和解。

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人们关注的还仅仅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问题,而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先合同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即以要约发出之时至合同订立中的义务。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负的责任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始于要约发出之时,终于合同成立之时。

先合同义务的第二方面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大都自成立时起即生效,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和法律规定有特别生效要件如履行登记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会生效,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履行法定于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并无过失,则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而未履行理应承担责任(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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