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由】:2010年12月28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住宿宾馆摩托车被盗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王某挽回经济损失1500元。
太和县消费者王某2010年12月28日入住太和县某宾馆201房间,办理入住手续后,王某将随身骑乘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第二天办理结账手续时,发现停放的摩托车被盗,随即双方发生消费纠纷,王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调解,宾馆愿意赔偿损失1000元,但王某辩称:该丢失车辆为其新购买的摩托车,其价格远远超过一千元,调解未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迅速与该宾馆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宾馆方认为不能接受申诉方王某要求,因为王某的摩托车只加了龙头锁,并没有加防盗锁,王某的摩托车防盗措施没有做到位,宾馆不会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则认为,宾馆连起码的停车场所都没有,此次失窃事件主要是因宾馆安全管理不到位所致,顾客在宾馆住宿最起码要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既然财物是在宾馆被盗的,宾馆肯定要照价赔偿。因此,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肯让步。
随后消协工作人员不顾严寒,多次上门,反复给宾馆负责人沟通协调,讲解消法规定,通过工作人员以上工作的开展,最终该宾馆负责人承认顾客在宾馆入住期间丢失财物,说明宾馆未尽到保护顾客财物的义务,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以后一定加强该方面的财物安全管理工作。紧接着工作人员主动找到王某,单独与其沟通协调,宣讲法律法规,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在财物丢失过程中,顾客也应对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各有疏忽。理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宾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王文远经济损失150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具有安全财产保障权,王某在宾馆消费时,其财产享有安全保障权,故该摩托车的丢失应该由宾馆负责赔偿。 (尹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