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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2009年度“消费者放心店”竞赛评选活动方案

2009-7-3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594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消费与发展”年主题,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商业、服务业更好地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为芜湖市广大消费者创造良好和谐的购物消费环境,市消协决定在2000-2008年连续开展的“消费者放心店”竞赛评比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2009年继续开展我市第十届“消费者放心店”竞赛评比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竞赛评选的范围 1、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的商业门点。 2、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服务的服务门点。 3、为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提供生产资料的商业门点和服务门点。 4、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含餐饮、超市、食品店)、医疗器械、保健品、医院,不在竞赛评选范围内。 二、竞赛评选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与实际相符,亮照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面积不少于50M2)。 2、认真贯彻执行《消法》等法律法规,并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建立和完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3、服务质量高,营业员、服务员能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设立售后服务记录本,设立消费者意见箱。 4、各申报单位争取做到零投诉。对有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解决,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对消协和有关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解决率应为100%。 5、经营信誉好,计量准确,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对商品不作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经销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等商品必须有特约维修点或自设维修部。 6、所售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标准物价签,做到价格公平、公道,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价格欺诈行为。 7、凡2009年1月1日以来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过或对各级消协转办的投诉案件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单位,均不得参加竞赛评选活动。 三、竞赛评选的时间 六月三十日前市消协在《大江晚报》上刊登关于开展“消费者放心店”竟赛评选活动的公告。 凡申请参加竞赛的单位于七月一日—八月二十一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县、区消协、市消协分会报名并领取参赛申请表。各县、区消协、市消协分会于八月三十日前将申请报表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报的)送交市消协(组委会办公室)。 九月一日—九月十五日,为征求意见阶段。市消协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九月十六日—十月十日,为法律、法规培训阶段。举行“消费者放心店”法规培训。 十月十一日—十一月二十日,为考评审定阶段。组织对“消费者放心店”考评、审定。 新评上的“消费者放心店”和“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市消协适时召开授牌表彰大会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竞赛评选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竞赛评选活动组委会,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协),组委会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对“消费者放心店”进行考评,并上报竞赛评选活动组委会审定。 组委会顾问:杨德川 市消协顾问、 市文明城市建设督察团副团长 肖贵仁 市消协顾问、市政协经济委主任 马纪林 市消协顾问、市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组委会成员: 主任委员:周 光 市消协会长、市工商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杨作春 市消协副会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国栋 市消协副会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高 文 市消协副会长、市物价局副局长 胡 氰 市消协副会长、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柯 南 市消协副会长、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 薛永华 市消协常务理事、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杰毅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雷 市工商局副局长 唐延正 市工商局副局长 翁 明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成 员:李光萍 市消协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张 强 市消协副秘书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科长 钱 萍 市消协副秘书长、市物价检查分局局长 徐世民 市消协副秘书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 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检科科长 丁成贵 市消协副秘书长、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徐 涌 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戎和平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主任科员 五、竞赛评选的要求 1、在竞赛评选活动中各级消协及参赛单位要按照活动的部署及标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维护活动的真实性和信誉度。 2、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此次竞赛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作好联络和协调工作,与当地新闻媒体紧密协作,大力作好宣传工作。 3、为保证竞赛评比活动顺利开展,本着“取之于活动,用之于活动”的原则,市消费者协会向报名参赛的单位收取参赛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法规的培训、奖牌制作、证书的发放和公告及宣传等费用支出。 4、为保证评选出的“消费者放心店”的质量,对前九届中已被评为“消费者放心店”的单位,09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参赛资格;对申报“消费者放心店”加星的单位,经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的,我会也将取消该单位的参评资格。 5、对前九届已评上“消费者放心店”的单位,2009年应继续申报加星,如不申报,我会将不再保留“消费者放心店”的称号。同时适时我会将向社会进行公告。 6、为了保证“消费者放心店”评比竞赛活动的严肃性、公正性,2008年我会已对2004—2007年度“消费者放心店”加星单位全部换发新式样的奖牌,以往的铜牌已失效。2008年度申报并通过的“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单位,现有少数单位仍将原“消费者放心店”铜牌悬挂在店堂内,各协会、分会要对本辖区2008年度被授予“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单位原“消费者放心店”铜牌进行一次自查,收缴2008年度申报并通过的“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原“消费者放心店”加星铜牌,只保留“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奖牌,同时适时我会将向社会进行公告。 7、2008年度被评为“消费者放心店”和“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单位,凡涉及到超市、食品店、餐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述单位的奖牌于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失效。各协会、分会要将本辖区内上述单位的奖牌收回。同时适时我会将向社会进行公告。 8、对今年已连续加到五颗星的“消费者放心店”单位,市消协将授予该单位为“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称号,同时授予“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奖牌(2009-2010年度,两年评选一次)。 9、凡被评为2007-2008年度“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企业今年应继续申报2009-2010年度“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不申报的将不再保留原荣誉称号。同时适时我会将向社会进行公告。 10、对评上“消费者放心店”和“消费者放心店标兵单位”的企业,市消协将推荐其参加相关部门荣誉体系的评定。 11、本届“消费者放心店”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市消协将通过新闻媒体、红盾网站进行公布,请广大消费者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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