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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贬损消费者被罚款

2008-6-27   来源:中消协网站   作者:岑丹   浏览:3780
案情:   2004年1月12日,消费者李某来到葫芦岛市新城区一家美容美发店染发,由于咨询各种染发剂的价格和性能等方面情况时间稍长,店主便有些不耐烦了,说了一些偏激的话,于是双方发生了争吵。不料想店主居然用贬损的语言对李某说:“想用好的就多花钱,用不起好的,舍不得花钱就别来,没有钱,还想美?!”一气之下,李某来到附近的龙港区工商管理所进行了投诉。   工商部门立即派人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在调查中,店主承认了以上事实,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依法责令店主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对该店罚款200元。   点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即:一、消费者李某咨询项目多、时间长是否构成过错;二、店主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三、工商管理部门处罚店主的依据.  首先,在本案中,消费李某向店主所询问的关于染发的价格和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也应是经营者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其次,本案中,店主侵犯了消费者李某的人格尊严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李某在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权应得到保护。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询问符合法律规定,解答问题是美容美发店的正常经营内容,因此,消费者李某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为明确。   再次,《消法》中有关于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明确处罚的条文,《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法》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完全符合《消法》的规定。   笔者笑谈:   “吹牛是否上税”暂且不论,但是“气死人不偿命”看来是要行不通了。本案中,美容美发店店主就已经吃到了损人不利己的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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