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坏衣服只赔洗费十倍起争议 法院努力双方和解结案
2008-6-27 来源:中消协网站 作者:岑丹 浏览:7717
案情:
消费者小张2002年为举办订婚仪式花2999元买了一条世界名牌范思哲的连衣裙,因为是为订婚专门买的,因此这条连衣裙意义非同一般。由于洗衣店立足于社区服务,顾客大都是小区内的住户,洗衣服从没有出过什么问题。2003年8月小张将准备收藏的这条连衣裙送到了自己小区时的洗衣店洗涤。
小张在送连衣裙时,洗衣店同平常一样填写了一个简单的收货单,小张在上签了字,洗衣费用为10元。等到取货时,小张发现衣服上的印花出现了褪色,还将边上的颜色也染花了。在小张的交涉下,洗衣店提出可以重洗,但是洗涤没有恢复到原来的面目。经范思哲销假售专柜证实,衣服损坏是由于洗涤方法不当所致。
因为洗涤费只有10元钱,而且在双方签定的收货单上也的确有贵重衣服特别提示的合同条款,因此洗衣店只同意按照收货单上的“洗坏衣服赔偿洗衣费用10倍”的条款赔偿小张100元钱。消费者小张为此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最后双方均接受洗衣店按连衣裙清洗时的折旧价格由洗衣店赔偿2500元的处理结果。
点评:
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首先是“洗坏衣服赔偿洗衣费用10倍”是否合法,其次是洗衣店的有关贵重衣服洗涤的提示是否有效。
从合同自愿的角度讲,双方如果约定“洗坏衣服赔偿洗衣费用10倍”从形式上讲并不违法,并不能将这条规定内容简单地等同于不合理、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因为可能会出现“按洗坏衣服赔偿洗衣费用10倍”实际上高于消费者实际损失的情况。针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有出入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洗衣店有关贵重衣服洗涤的提示是否有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在本案中,提示是否有效要视经营者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以确定,并非只要经营者有免责条款即可免责。在本案中,还涉及衣服折旧费的问题,由于衣服购买时间、磨损程度都是评估折旧费的条件,如果真是要鉴定确认,还会发生一定的费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即体现了法律原则,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又便于判决结果的履行,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笔者笑谈:
笔者友情提示:合同并非越详细越好,因为合同条款是双刃剑,在你拿不准某条条款的作用时,最好不要冒然签定。从法律的角度讲,合同永远是不完善的,所以少几条有时也未必是件坏事。本案中其实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范思哲的专柜确认衣服褪色是洗涤方法不当所致,洗衣店经营者却没有质疑衣服质量有问题。看来这个洗衣店的经营者也是老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