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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做约定照片底片应归消费者

2008-6-27   来源:中消协网站   作者:岑丹   浏览:8659
案情:   2002年9月,北京消费者刘某在某影楼拍了一套结婚照片,当时双方约定出成片30张,为保险起见一共拍摄了50多张。到取片时刘某与影楼对于20多张备用照片的底片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刘某认为应无偿归自己所有,而影楼坚持要求刘某按每张50元钱支付费用。   点评: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在这几年较为普遍。有关备用底片的所有权问题,在北京地区比较容易解决,因为按照《北京市照相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的任何种类、规格的照片和底片应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未获消费者本人书面文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处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决照相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理办法》对于北京市内的照相经营者是适用的,所以在本案中,刘某应当有权利无偿得到20多张备用底片。   北京地区的消费者有《处理办法》的明确保护,在北京地区之外的摄影消费者是否也能得到如此的保护呢?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备用底片所属的问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单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实际消费者生活中,大多数摄影服务合同都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因此,按照《合同法》的以上两条规定应当可以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笔者笑谈:   在实际中,还有过经营者将所有底片扣留的情况,他们的理由是他们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今后消费者要加洗,他们可以提供收费服务。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显的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消费者在照相馆、影楼摄影后的著作权问题,并不同一般的摄影家拍摄后产生的著作权。笔者认为,消费者在照相馆、影楼中的摄影作品具有比较明显的委托创作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消费者才是此类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外,这类摄影作品的消费者还可以得有关肖像权规定的保护。如果说照相馆、影楼是著作权人,那么在消费者在摄影作品中的地位就是模特了,而通常情况下,模特不仅不用付费,还可以得到报酬。这样的结果,恐怕照相馆和影楼并不愿意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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