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掌握购买手机常识
2006-6-2 作者:余峰 浏览:5002
近期,我市涉及手机投诉案件日益增多,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掌握有关手机方面法律常识。宿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2期消费警示。根据国家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消费者只要记住以下6个关键日期,就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年--手机的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电池为6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因此消费者在拿到发票时,一定要核对开票日期。
7天--手机自出售之日起7天内,主机出现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话、屏幕无显示或显示错字和漏划、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销售商应该无条件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8-15天--在手机出售后8至15天内,主机出现类似以上的性能故障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换货后,手记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7天--如果送修的手机在7天内不能修好,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者提供备用机,原机修好后才能收回备用机。
60天--如果由于生产商的原因,致使延误了修理时间,并从送修之日起超过60天还没有修好的,消费者可以凭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向销售商要求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30天--如果因为修理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修理时间超过30天还没有修好的,消费者也可以向销售商要求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