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快递公司服务要警慎
2007-7-27 来源:池州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4954
2007年7月20日,池州的宋先生反映一家快递公司在寄递途中造成他被托运的货物损坏,货物损失6000元,货物损坏对方拒收,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但由于托运时没有保价(不知道需要保价),公司只愿意按快递《契约》最高赔偿500元,退还托运费900元。后通知辖区工商所对该快递公司格式合同进行备案,并要求按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据了解,截至2007年6月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池城快递公司有30多家,并有不少快递公司初具规模。但由于快递业的“门槛”较低,后续又缺乏管理,一些规模较小、服务意识较差的快递公司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少的麻烦,且快递公司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包括: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扩大“不可抗力”范围;设置条款免除运方责任;违约时双方责任不对等;限制消费者查询、索赔、保价等等。
快递公司合同还存在合同名称、条款要素等不规范;使用绝对化词语,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义务与赔偿时;背书合同条款的字写得很小,看条款内容觉得很吃力等问题。
鉴于当前快递业存在的这些问题,池州市工商局、池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寄递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特别是易碎和特别贵重的物品。如瓷器、玻璃制品、电器类产品、音响产品和首饰。(二)在委托寄递以前,要详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三)在委托寄递以前,消费者要认真填写“快递单证”。(四)委托寄递时,对贵重物品尽可能进行保价。(五)要注意保管所有邮寄凭据,发生问题并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