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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手机时须索取记录凭证

2008-11-21   来源:霍邱县消协   作者:朱守昌   浏览:4321
日前,霍邱县城关镇消费者张先生向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去年在城关某通讯门市部购买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不久该机就出现屏幕不显示,接和打时声音经常出现断续现象,先后经过三次修理,现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此后他才得知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换机或者退机。当他再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者予以调换时,遭到商家拒绝。 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负责人承认张先生的手机发生过故障,也曾送厂家修理过,但只修理过一次。张先生却因为每次修理时,从未向商家索要过修理单据,也未要求商家在保修单上或在原购物发票上作任何记录,因此,不能提供手机已修理过三次的有效证据,因此也就失去了退换手机的权利。 针对上述情况,县消协提醒广大手机用户,购买手机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购买手机时首先要向商家索要发票、说明书和“三包”卡等有关手续,并注意保存;二、如手机在“三包”期内重新换货时,必须要求商家在原发票上注明换货时间。因为国家规定,换货时“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手机如果在“三包”期内发生性能故障,需要送厂家修理时,必须要求商家出具修理单据或在发票“三包”卡上作维修记录,记录必须注明修理时间,修理部件,修理人员签字等,如在7日内修不好,有权向商家索要备机使用,如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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