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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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从财力上支持消协工作

2005-6-7   浏览:4357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滁州市消协积极向人大、政府、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得到当地人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琅琊区消协经费已纳入琅琊区财政预算,从财政划拨资金3.8万元到琅琊区消协。明光市消协也从明光市财政获得活动经费1万元。由于财政经费的支持,有效地保障了消协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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