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广大消费者依法建立起来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处理各类消费纠纷过程中,消协组织自觉不自觉的就站到了消费者一边,充当着代言人和保护神的作用,有时还会形成消协与经营者激烈的矛盾冲突。近年来,按照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在处理各种消费纠纷过程中,在调整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同时,我们在不断探索经营者、消费者、消协组织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自去年三月开始,我们与中国人寿亳州分公司共同提出了“诚信、沟通、维权”的新理念,并赋予全新的内容: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是企业的生命线;维权是消费者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换位思考,营得更多“上帝”的秘籍;那么沟通就是在两者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维系二者之间关系的纽带。三者之间各自发挥积极作用,势必收到显著效果。
根据上述理念要求,亳州人寿分公司为加强自身建设,向社会各界聘请23位社会监督员,并推出“十大服务承诺”,及时通过监督员及消协组织,搜集客户反映,通报便民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兑现理赔承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检验“诚信、沟通、维权”新理念落实成果,亳州市消费者协会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3月13日联合召开“诚信、沟通、维权”暨理赔兑现座谈会,共计60余万元的理赔金分别送到十位保险客户手中。
在与企业共探维权之路的过程中,要搞好新时期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对经营者的广泛监督,扶优限劣,全面贯彻落实《消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推进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治本入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应有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这是各级消费者协会的根本任务之一,也是考虑新的定位的大前提。
二、建立消费者协会与经营者协商对话机制。消费者协会与经营者协商对话机制是解决行业普遍问题,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之一,许多行业惯例、内部遵循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满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或者消费者不满意的,通过协商对话机制,进行批量更改,也是我们在新时期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行政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特别是各个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使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与此同时,大多数经营者在遵纪守法、诚实服务方面的自觉性都有了极大提高,这种形势的变化在大中城市尤其明显。各级消费者协会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积极的变化,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迎接挑战,找准自己的位置。
四、将消费者保护的关口前移,不仅重视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投诉调解,更要重视事前的消费教育和事中的消费监督。
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的创新,必须以《消法》为依据,从务实出发,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权,不仅为消费者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还要促使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规范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做诚实守信的经营者。
亳州市消费者协会 杨玉岭
二00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