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不兑现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4752
2005年7月21日,不少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蒙牛乳业系列产品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按照其活动内容购买了蒙牛乳业的产品,获得了兑奖卡,当消费者持兑奖卡到蒙牛乳业销售处兑奖时,被告知礼品已送完,按照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再兑换礼品。消费者认为,蒙牛乳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截止日期为7月30日,而在7月中旬开始就停止兑换礼品,但现在市场上仍有标明“有奖销售”的蒙牛乳业产品在销售,这种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我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于7月25日对蒙牛乳业有奖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1)蒙牛乳业系列产品外包装上均表明该产品为有奖销售产品,设置了三个层次的奖品、礼品;(2)每箱产品中均有一张兑奖卡、卡上约定:“礼品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换完为止”;“兑奖/换奖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0日”;(3)市场上仍有大量的有奖销售装蒙牛乳业产品在销售;(4)蒙牛乳业芜湖代理商在店门口贴出公告:“因礼品兑换完毕,7月20日以后不再兑奖”;(5)蒙牛乳业公布了向市场投放礼品的数量,却未公布产品的投放量,更未表明产品数量与奖品、礼品数量对应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我会认为,蒙牛乳业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所公布的“活动说明”、“兑奖办法”、“活动申明”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违背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义务,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1、“活动申明”中表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体奶本部拥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任意解释礼品的兑奖和发送,排斥消费者的权利,于法无据。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蒙牛乳业有奖销售的产品,就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有关兑换礼品的条款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既然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就不存在单方面的“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
2、蒙牛乳业在兑奖卡上的“活动说明”中表明:“积少成多,此卡请留存,集满相应数量此兑奖卡,可兑换下列礼品(礼品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换完为止)”,在“活动申明”中又表明:“兑奖/换奖截止日期:2005年7月30日17时,逾期无效”。在这个有奖销售活动中格式合同条款就出现两种理解,经营者认为:我们已表明礼品数量有限,换完为止;消费者认为,这次有奖销售活动截止日期为7月30日,就表明在7月30日17时前都享有兑奖、换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因此,消费者要求兑换奖品、礼品的要求应予支持。
3、蒙牛乳业在7月中旬,已将有奖销售活动中兑换礼品兑换完毕,但表明有奖销售的促销装蒙牛乳业系列产品仍在市场大量销售,并未拆除商品外包装上有奖销售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是一种误导和欺骗行为。我们认为:既然有奖销售的商品已无奖可兑换,则应将该商品撤柜或拆除有奖销售标识。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与蒙牛乳业芜湖代理商交换了意见,他们表示,积极与蒙牛乳业总部联系,追加礼品,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于消费者兑换礼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