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三包责任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613
2006年2月9日,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称其于2004年10月1日在我市某家电大卖场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在使用过程中该机先后两次出现故障,送修时间累计达5个月之久。2005年10月31日最后一次返厂维修,截至投诉之日仍未修复。期间消费者多次与卖场和售后交涉均无结果。现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尽快修复或更换新机。
我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案。摄像机是列入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目录的商品。该《规定》第八条明文规定“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因此,该摄像机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而且这台摄像机最后一次送修时间,已经超过了100天,经营者应当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情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换货服务。通过我们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履行了三包责任,给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摄像机。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常常利用信息的不对等和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想方设法逃避三包责任。在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购物票据和三包凭证,如果发生维修则应要求维修者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如遭拒绝,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