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消费投诉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738
2006年12月30日,我会接到了一封来自青岛市四方区消费者协会的转办函,反映青岛一消费者于2004年3月18日购买了我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微型面包车一辆,在使用不到半年的情况下车身多处出现锈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愈发严重。消费者多次找到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要求解决,对方都承认存在问题却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06年12月,生产厂家正式通知消费者,对于此车出现的锈斑现象不予维修。在万般无奈之下,消费者求助当地消协,要求对此车进行彻底维修。青岛市四方区消费者协会经过现场勘察了解后,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该车的生产厂家在芜湖,所以来函请求我会帮助。
我会立即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首先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要求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应承担起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消费者所购车辆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锈斑,说明该产品存在着缺陷和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对所购汽车进行彻底维修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会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我们反复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与消费者联系后达成了一致的修复意见。这起久拖不决、困扰消费者一年多的异地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十分满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逐步走进百姓生活,也逐渐成为了消费品,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与之配套的“三包规定”,但我们希望各汽车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