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质量差遭投诉 消协调解得解决
2007-7-3 来源:池州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小宝 钱立新 浏览:3983
2007年6月27日,马衙镇葛某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07年6月24日,在马衙镇某家电超市以899元的价格购得某品牌21寸彩电一台。该家电超市并加送标称价值199元的无线耳机一副作为赠品。结果当作赠品的耳机却无声音。于是,葛某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经销商认为赠品是厂方随货配送的,一台彩电只配送一副,而且又是赠品,不包换。拒绝了葛某的更换要求。葛某要求经销商按照耳机价格退还199元,也遭拒。双方发生纠纷,葛某无奈遂投诉到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同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称该耳机为赠品,不予更换更不能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向经销商说明,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 经销商听了消协工作人员的一番讲解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经过协商,经销商同意为其更换一副新耳机。该耳机于6月28日交付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