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消协:图省事 河塘捕鱼使用醉鱼王 不料想 过量使用醉死活鱼
2008-11-24 浏览:6110
日前,新村消费维权站调解了一起使用“醉鱼王”捕鱼致鱼儿死亡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获赔经济赔偿400元。
“醉鱼王”是一种号称能将河塘中的鱼麻醉漂浮,过后复苏如常,方便养鱼人捕鱼免去撒网之劳的一种鱼食。9月6日,家住阜南王店乡的王某在街上一鱼网店中看到这样的宣传广告后,毫不犹豫的买来3包撒进自家的鱼塘中,准备坐等拾鱼。结果几小时后鱼儿是翻着白肚漂上水面,但是漂上来的鱼儿不是醉晕了,而是翻了白眼醉死了。王某慌了,急忙跑到派出所报案,又请来阜阳电视台拍照,都因找错了部门未能解决。
9月10日,王某投诉到县消协。县消协受理后立即批令王某所在地的新村消费维权站办理。因王某投诉到消协已距事发当日5天时间,新村消费维权站到鱼塘调查时,死鱼已被王某处理,鱼塘已恢复原样。王某自述下午投放的“醉鱼王”鱼食,傍晚出现了鱼儿死亡,死亡鱼儿有1000斤以上。王某认为“醉鱼王”有质量问题,要求某鱼网经营者赔偿自己的损失。消协人员找到某鱼网经营店老板,查看了其店门前的宣传广告,检查了所售的“醉鱼王”,发现“醉鱼王”是本地一私营企业生产的,未有注册商标。对于“醉鱼王”致使鱼儿死亡的情况,经营者认为是王某使用过量所致,王某说自己亲口品尝过“醉鱼王”,在剂量不大的情况下是安全的。调查得知经营者未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剂量,消费者王某未查看说明就投入鱼塘。在查明情况后,消协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认为经营者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于是进行了调解。
日前,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向消费者王某赔偿经济损失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