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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消协:供应南方的稻种卖到北方 “水土不服”至使水稻不成熟

2008-11-24   浏览:6233
南方和北方由于气候的原因,种子也因此界定了使用区域。10月20日,曹集消协维权站调解了一起供应南方的水稻种错卖到北方,至使“水土不服”,到了成熟季节而不成熟的消费纠纷案,销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买种子的农民1200元。 今年6月初,曹集镇东郢村农民任某在曹集市场上以96元的价格,从某种子经营门市部购买了4公斤安徽春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春禾牌“中旱3号”水稻种施种了2.3亩水稻。正常年份10月份前后就进入了水稻成熟收割的季节,但是当别人家水稻都收收割归仓完毕了,任某的水稻仍一片表绿,有的不出穗,有的刚出穗,有的出了穗也不长子,看那阵式水稻还在生长,没个月把几十天的不会成熟。可是眼看就要到了霜降时节,任它长也长不了几天了。该成熟的季节不成熟,种了多年水稻的任某感到奇怪,认为是种子质量有问题,就来到某种子经营店说明情况,要求赔偿。种子经营者说自己的种子无问题,双方意见不合,没能达到赔偿协议。10月9日,任某一纸诉状投诉到曹集消协维权站要求经营者按每亩收获1400斤的产量赔偿经济损失。 曹集消协维权站受理投诉后对水稻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拍照,提取了种子包装袋、购货发票及水稻样品等证据。然后专程来到县种子管理站,请求专家鉴定水稻不成熟的原因。10月16日,阜南县种子管理站认定:“任某所购的‘中旱3号’国审编号为‘国审稻2003030’,但水稻种包装袋上标注为‘国审稻2003031’,该品种的审定的适宜区域为广西、浙江、海南作一季早稻种植。”也就说任某所购的中旱3号水稻种是不适合北方种植的种子,经营者错将供给南方的稻种卖到的北方。 找到问题的原因后,曹集消协维权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某种子经营店应对种子到期不成熟客观上负完全责任,于是进行了调解。10月20日,经双方协商达到协议,经营者赔偿任某的经济损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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