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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消协:对一起房产纠纷投诉案的分析

2008-11-28   作者:关少华   浏览:5235
一 、案情 消费者柴女士04年购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住楼一套。05年7月入住后,发现南北两卧室,墙面出现多处大大小小不等的裂缝。随即与小区物业部门联系,要求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维修,并要求房产及物业部门支付维修预算7800元(后又附工程预算单)。房产公司认为,墙面裂缝属温度缝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和使用,至于维修一事,应当由住宅楼承建施工单位维修,不同意消费者自主维修,更不同意支付维修费。 二、调解 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积极调查了解情况,多次到消费者柴女士家中实地勘察,拍照取样,先后与消费者、开发商、物业、质检、物价、城建等部门联系查询座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一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维修及其他费用1500元;二消费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结构,不影响其他住 户的前提下,自主维修;三此事一次性了断,双方永不纠缠。 三、分析 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一墙面裂缝是否危及质量安全;二维修一事双方都坚持自已意见。对此,消费者协会查询,请教了监理、质检、建委等相关权威部门,在质检单位检测后,又请建筑部门专业人士对消费者作了认真的解释和分析,消费者表示接受建筑部门的说法,认可墙面裂缝是温度缝,属建筑上常见现象,是因天气、水分等原因造成的。经过维修后,不影响质量安全。但由谁主持维修,双方都态度坚决,各执已见。分析其原因: 一、房产公司坚持的理由是:(一)消费者自主维修,因不了解住宅楼的整体结构,不利于维修对其它住户也有影响。(二)墙面裂缝是承建单位施工时没有处理好,应该由承建单位继续施工维修完善,房产公司没有责任为墙面裂缝负任何费用。这样,房产公司不要付一分钱,把矛盾踢给了施工单位,零成本就把矛盾解决了。试想一下,住宅楼是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出现问题后再由施工单位维修,承建单位要支付人工、材料费等费用,而房产公司不会再付一分钱,那么维修的质量是否能让消费者满意。消费者不能满意维修结果,矛盾就会再出现,这样转了一圈,消费矛盾又回到了消费者和房产公司之间,消费者还会再次投诉。这样一来,就更增加了消协调解工作量,也增大了调解难度,消费者协会不予支持房产公司的意见。 二、消费者坚持按照自已的意见维修,(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二)消费者自主维修,用什么材料、什么时间施工,自已说了算,不用看房产、施工单位的脸色,又可兼顾自已的装修风格,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已的手中。通过权衡比较,消费者协会认可消费者自主维修。这样矛盾就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但对消费者提出的维修预算7800元,消费者协会不予完全支持。根据物价部门的界定,又协调了当事人双方,最终双方接受消协调 解意见。房产公司不再坚持同意支付维修费用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产交易方面的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随着房价的一路攀升,消费者为购房,节衣缩食,举债银行,有人甚至预支了近半辈子的积蓄作“房奴”。当因房屋质量问题起争端时,无论问题大小,所涉及金额多少,消费者都疼在心里,反应的更敏感、更加强烈,甚至会出现过激行为。这就要求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此类投诉中,要遵照事前警示,事中监督,事后救助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的查询和交流,充分利用维权资源。在主持调解工作中,让法律、法规“说话”,让事实“说话”,让专家权威“说话”。这样,我们调解工作就公平、公正,更具有说服力,当事人双方就会心服口服。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一因素,体现人性化调解,倡导消费者、企业之间的和解,提倡和谐消费,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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