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消协:对一起二次消费投诉案的分析
2008-11-28 作者:关少华 浏览:3985
一、案情:
消费者王胜利06年7月15日,在某电脑数码广场购买惠普笔记V3000一台,11月14日出现黑屏现象,电脑广场免费给予维修。使用至12月4日又出现开机不显。为不影响使用,消费者当时就提出换货。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2月6日王先生投诉到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再次免费维修,若修后再出现同样问题,同意无条件更换。2007年1月25日,王胜利再次到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该电脑数码广场不遵守调解约定,借故惠普V3000机不再生产无货源不同意换电脑,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
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先生的二次投诉后,经过认真研究、探讨,认为这起投诉的调解有些麻烦。为这起投诉能妥善解决,也为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颍州区消协在调解当事人双方的同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几经周折联系中国惠普电脑总代理北京总部,依照有关法规向北京惠普总部查询、商讨此事。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征得北京惠普总部的认可,经销商同意无偿更换一台新款电脑惠普V3148,王先生非常满意,再三感谢颍州区消费者协会为他争取的结果。
二、案情分析:
就本案来说,发生再次投诉的原因是,1、因惠普V3000机不再生产,销售商没有同类机为消费者更换。2、消费者坚持免费换新款电脑,销售商要求消费者补差价,否则不同意换货。消费者坚持的理由是1、从购买电脑起,维修期比使用期长。2、为电脑一事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平添了许多烦恼,经济上损失很大。3、换电脑造成“差价”,是因电脑本身有缺陷引起的,应当由商家承担,而不应当由消费者“买单”,并且这个“差价”也弥补不了他的经济损失。电脑销售方面认为,在无同类机型更换新款机型时,由于新款机无论从内部配置上、价格上都比旧款机高,造成的差价,厂家如不给报销,自己岂不是白白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重作、改进,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颍州消费者协会认定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的,给予支持。通过了解市场行情得知,电脑广场方面所讲的原因也确实存在,并且因新款、旧款的“差价”问题也时常发生纠纷。为这起投诉能妥善解决,也为解决这类纠纷探求新的思路,颍州区消费者协会决定与惠普电脑中国总代理取得联系,经过查询、沟通,征得北京惠普总部的认可,打消了销售商的顾虑,最终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由此可见,一、基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是繁杂的,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有时生产厂家、总代理、主管单位等,都是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对象,“六方会谈”“八方见面”是常见的事。二、调解工作的难点,大都是当谈到赔偿消费者损失时,商家的不配合、不理睬。其原因是商家缺乏与厂家的及时沟通,认为兑现赔偿,自己就白白受损失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不法商家不讲诚信故意而为之。三、作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对矛盾双方的调解,必须兼顾生产厂家,要多面的调解。根据以往的经验,一般来说,生产厂家都比较注重产品的品牌形象,对消费者协会的查询、沟通很欢迎,同时他们也可得到很多市场信息的反馈。向本案中的北京惠普总部,对消费者协会为他们提供的用、销、供三方沟通的平台,很感兴趣。这样一来,消费纠纷就得以妥善解决,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工作也就做到“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