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法可依 消协维权假一赔十
2009-6-22 浏览:3361
食品质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重中之重,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仍有一些大超市法律意识不强,销售不合格食品,由此也引发了消费纠纷。
2009年6月16日,消费者赵女士来到芜湖市消费者协会,称其在某大型超市购物付款后发现购买的三叉肉、北极甜虾、果冻杯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为过期食品,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家认为,食品虽到保质期但未发生变质现象,故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消费者无奈之下,特向我会投诉。
通过消费者带来的食品证据,我会认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确为过期食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保障的要求,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经过我会的调解,让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此件食品安全消费投诉的圆满解决,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消协在调处消费投诉方面首次使用该法96条“十倍赔偿”条款作出的处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是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突破。在该法未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消费者只能依照《消法》第49条获得“1+1”赔偿,而现在依据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获得十倍赔偿。因此,我们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必将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扼制侵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为我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另外,市消协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保存好购物小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我们建议食品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下架,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