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镜湖区消保委弋江区消保委鸠江区消保委湾沚区消保委繁昌县消保委南陵县消保委无为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芜湖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二OO九年六月份投诉分析

2009-7-28   浏览:4123
二00九年六月,本中心共接投诉79件,其中申诉有65件,占82%;举报14件,占18%;申诉案件调解成功件数为64件,调解成功率为98%;另接咨询电话810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万元。从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来看,本月投诉呈现如下热点问题: 一、食品安全仍需消费者提高警惕 食品质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重中之重,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仍有一些大超市法律意识不强,销售不合格食品,由此也引发了消费纠纷。 2009年6月16日,消费者赵女士来到芜湖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称其在某大型超市购物付款后发现购买的三叉肉、北极甜虾、果冻杯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为过期食品,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家认为,食品虽到保质期但未发生变质现象,故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消费者无奈之下,特向我中心投诉。 通过消费者带来的食品证据,我中心认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确为过期食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保障的要求,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经过我中心的调解,让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此件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的圆满解决,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工商部门在调处消费投诉方面首次使用该法96条“十倍赔偿”条款作出的处理。 我中心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保存好购物小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我们建议食品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下架,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手机“三包”还要进一步规范 手机“三包颁布至今已有9个年头,在实施过程中为消费者和商家解决手机消费争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少数经营者执行不规范,人为设置障碍侵害消费者权益。 2009年6月8日,消费者刘某向我中心反映称:2008年8月8日,在我市某大型手机卖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了半年的时间已出现了三次质量问题,当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换货时,商家却不予理睬。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手机出现了三次质量问题,已经符合手机三包规定上的换货条件,商家应给予换货。而商家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手机虽然出现了三次质量问题,也符合手机三包规定上的换货条件,但该手机按键部位有磨损现象,而手机三包规定上也并未对手机外观作出明确的文字性叙述,所以认定为人为损坏,不给予换货。消费者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我中心投诉。 我中心在受理此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刻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在反复调查后,我中心认为,手机按键部位出现磨损是属于正常损耗,一个人在正确使用手机一段时间后,手机都会出现一定的磨损。商家不能提出正确使用手机就不会磨损的依据,就不能以磨损为理由来设置障碍逃避三包责任。经过我中心调解,商家最终为消费者换机。 我中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索要发票和相关凭证,手机出现故障修理后要索要维修凭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另外,我中心还提醒商家,要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来经营,不能设置认为障碍来妨害消费者行驶正当权利。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