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相关部门共同关注
2010-1-28 来源:芜湖市消费着协会 作者:俞俊 浏览:3271
2009年芜湖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食品类申投诉62件,其中申诉21件,占39%,举报41件,占61%。在申诉案件中,食品质量投诉16件,占76%,餐饮服务投诉2件,占10%,计量不足投诉1件,占4%,其他投诉2件,占10%。总的来看案件投诉量比去年的52件上升20%,但因六月份《食品安全法》施行,在六、七月份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电话增加,所有消费者的咨询,中心均已耐心详细的解答,投诉案件也得到妥善处理,并接到消费者感谢电话多个,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今年投诉案件比去年有所增加,《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但是,食品安全形势仍是不容乐观,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上看,主要问题在于:
一、十倍赔偿难举证
《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述十倍赔偿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是遭遇很多的问题。比如,今年7月份,一消费者到我中心反映,其在某烟酒店购买的两瓶五粮液有一瓶是假酒,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商家以其所售酒类都是真的,就这一瓶假酒自己不知道为由拒绝十倍赔偿。经我们工商部门现场检查,现场确未发现其他假酒,无法判断商家是否明知。最终经我们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购酒费用,并给予一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的前提是商家必须“明知”,很多商家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十倍赔偿,如何判断商家是否“明知”现在是一个举证难题。我们认为“明知”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面几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属于“明知”的范畴:商品保质期超过仍在销售;同一批次的产品,有关部门已经公告下架,却仍在销售;有关部门事先警告其整改却未整改的。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从服务于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所负责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共同做好维护食品安全的大事。
二、食品质量是关键
食品质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2009年关于食品质量的投诉案件较去年增加3起,暴露的问题集中在主食、糕点上,主要是食品变质,过保质期等情况。比如,2009年9月,一消费者来到芜湖市消费者协会,称其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某糕点,回家在和小孩食用过程中发现糕点内生有小虫。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虽没有过期,但已生虫,明显属于不合格商品,小孩食用该食品后有腹泻现象,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家认为,食品生虫的确属于不合格商品,同意退货,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无奈之下,特向我会投诉。
通过消费者带来的食品证据,我会认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确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我会宣传,让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补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消费者感到满意。
三、举报案件上升多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对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的加强,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消费者对一些怀疑是假冒伪劣的产品也积极来电举报。
2009年全年共受理食品类举报案件41件,比去年增长了近一半。这同时也说明消费者的防范维权意识越来越强。2009年12月6日中午11点多,12315中心接到举报,称沿河路宝塔根附近有商铺出售假冒伪劣白酒。正值冬季白酒销售旺季,如举报属实,将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中心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联系了市公平交易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迅速联合属地吉和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吉和分局随后反馈:现场查扣仿冒白酒200余箱,具体正在立案调查中。确保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针对所有举报我们在核实后,属实的给予经营者相应处理,不属实的还经营者一个清白,使消费者可以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