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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解经典案例(十二)

2025-07-16   来源: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姚晨龙   浏览:600

【眼罩质量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吴先生的投诉,反映1月31日19:00左右在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XX饰品店购买四盒眼罩花费31.6元,眼罩使用后不发热,与商家反映要求退货退款遭拒,且店员态度恶劣,现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结果】 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XX恋人饰品店进行调查了解后,商家出示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厂家检验报告等,证明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无使用性能应当退货退款,后经协调沟通,商家同意退款31.6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性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眼罩不能发挥加热性能,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准,经徽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帮助消费者退货退款,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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