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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约谈早教服务机构

2025-02-06   浏览:155827

近日,市消保委接到多起涉及某早教服务机构退费难投诉,为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化解消费纠纷。根据《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有规定,市消保委约谈该早教服务机构负责人,并邀请公益律师和该机构所在地市场管理方参加。

约谈过程中,市消保委首先向经营者通报近期投诉情况,要求其对产生集中投诉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针对商家当前经营状态、与消费者关于退费如何约定和执行、目前采取哪些措施处理消费投诉等方面进行谈话。商家表示与会员都已签订纸质协议,针对退费问题公司出台多项解决措施,目前已安排业务人员与会员就纠纷进行沟通处理。

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金兰兰律师对经营者宣传讲解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最后,市消保委要求该机构负责人认识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及其行为危害性,加强纠纷化解力度,依法制定解决方案,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警示:

1.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方式不同,也有别于3-6岁的学前教育,其管理制度、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早教课程内容设置是否科学有效、教学方法是否正确、教育成效等难以评价。家长在选择早教机构时要慎重,应从场所环境、卫生健康、教学师资、口碑信誉等各方面认真考察;

2.选择早教服务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索要纸质合同保存,合同内容中特别要注意合同解除、退课等条款。在签约前与经营者充分协商,掌握主动,尽量选择按次付款、按月付款,或者银行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来进行支付交易,千万不要被所谓的“优惠”诱导一次性支付大额费用;

3.在服务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余额变动。除此之外,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确认收款单位和合同签订方一致,拒绝私下转账给个人。

    

金兰兰律师,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筹备组成员等。擅长领域: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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