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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消保委二起案例入选省消保委家装领域投诉信息公示案例

2024-11-20   浏览:963

1118日,安徽省消保委发布9起家装领域投诉信息公示案例。我市消保委空调自燃维权案、板材质量案2起案例入选。

案例一:郎溪县金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空调自燃维权案

消费者于2017年在商家购买了一台立式空调,2024年2月29日,空调发生了自燃,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空调,还殃及了家中的部分家具。投诉商家销售的空调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财产受损,希望商家赔偿损失。

【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通过郎溪县消防大队提供的事故鉴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了火灾事故原因是空调自燃,造成损失约2万余元。在事实基础上,消保委组织厂家代表、商家和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79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空调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并造成了财产损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及《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消费者即可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泾县左氏门窗经营部板材质量案

【投诉内容】

消费者反映于2022年9月在商家花费8000元购买板材,2023年板材安装,安装后不到三个月,板材多处出现开裂、鼓包等现象,商家只愿意维修,不愿退货。

【处理情况】

经现场核实,共发现板材2处较大开裂、1处鼓包。经了解,商家于2023年7月左右给消费者家中安装了板材,后出现了部分开裂情况。经调解,商家愿意协调板材厂家更换新的板材,对消费者家中的板材进行维修并补偿1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板材安装使用不到三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经调解,经营者协助消费者联系生产者进行了维修并赔偿,妥善地解决了纠纷。

下一步,宣城市消保委将深入践行“消费者至上”理念,不断创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大消费纠纷调处力度,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效能,改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助推宣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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