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龙子湖区消保委蚌山区消保委禹会区消保委淮上区消保委怀远县消保委五河县消保委固镇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预付式消费警示

2024-10-21   作者:蚌埠市消保委   浏览:1068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在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了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养老市场的和谐稳定,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均于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重要举措。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近年来老年消费者在养老机构预付式消费方面投诉和咨询中的热点问题,为广大老年消费者和家人梳理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消费知识,希望能够助您舒心养老,明明白白消费。

一、 养老机构预收费问题 。

一是什么是预收费?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二是养老机构可以预收哪些费用?养老机构可以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押金(包括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三是养老机构预收费必需履行的程序?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存管专用账户等。同时属地民政部门也会把机构名单及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在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二、哪些机构不允许收取会员费?

一是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二是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三是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收取会员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养老机构的土地必须是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以出让方式获得的;二是床位规模需在300张以上的;三是必须是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

四、养老机构实施会员制必须满足的六个要求。

1.会员制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

2.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

3.养老机构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4.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

5.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

6.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广大消费者提示:养老服务一般预付费用较高,消费者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要事先签定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要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最好是将预付费存至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要坚决杜绝一下三种情况:

1.经营者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要警惕以销售虚构的养老机构、养老基地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老公寓、养老基地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2.养老机构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费后一定要索取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养老机构一次预收费用过高。国家规定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最多不得超过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一般不超过1万元。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消费者要坚决予以抵制。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向广大经营者提示:当前预付式养老消费已经有法可依,广大经营者应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如果是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要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