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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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第一期网友留言解答

2024-08-21   浏览:52312


网友留言:我给孩子在某教育机构报名英语雅思基础和留学预备班,并签订了《校外培训合同》,缴纳全额培训费39000余元,课程内容约180个学时。孩子第一次上了3小时的课感觉不适合,当天下午就告知老师终止课程申请退费。但老师说按照合同约定,上课课时不满三分之一的申请退学,需扣除本合同报名学费三分之一,即13000元,感觉扣费太多不合理。


万亚波律师答复:教育机构违法收费,双方签订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无效,应全额退款。


双方签订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培训费用合计:39714元……本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且消费者已付清培训费用。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的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以及《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范围、培训时间、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培训教育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培训教育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消费者上了3小时课程后感觉不适合,已告知培训机构终止课程并申请退费,故培训机构应全额退款。

网友留言:我到售楼部看房,因家里情况特殊,在交购房定金之前特意强调要用公积金贷款,否则就不买房,这点跟销售人员说的很清楚。后去交首付款时,得知这栋楼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当即要求退还定金,解除认购协议,但开发商不同意,并发《催收函》要求我付款


万亚波律师答复:双方只签订认购书,但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开发商应全额退定金款。


双方只签订认购书,即预约合同,但尚未签订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实因双方未协商好,不可归责于双方,故开发商应全额退定金款。

网友留言:“本人通过大麦网APP 购买两张“Twins Spirit 22”演唱会门票,演出当日因“格美”台风影响,城市严重内涝影响交通出行,高铁停运,我无法赶到演唱会现场,向演出举办单位提出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退还票款遭拒。

 

刘家宝律师答复:


消费者与售票方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售票方有义务提供?演出内容服务,?消费者有义务为观看演出内容而支付费用,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演唱会具有时效性,在演唱会开演前较近时间内退票,可能会影响售票方二次销售,若售票方本身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不予退票”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售票方若存在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行为,也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但即使关于不予退票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并不意味着售票方负有向消费者全额退还票款的义务。


建议消费者、售票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应积极举证其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形的证据。


呼吁演出举办单位、票务代理机构、票务营销平台等主动换位思考。从促进释放消费潜力角度考虑,若推出“不退不转”的门票,应确保消费者在购票前充分知情和主动确认,并同时推出“可退转”门票,并设置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正当退票权利,可大量减少后期退、转票争议纠纷。

网友留言:我通过微信沟通某教育咨询公司报名参加“自考公益班”,签订了一份《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协议费用5980元,后因个人时间安排与考试有冲突提出退费,但培训机构以协议约定已开课为由不同意退费。




刘家宝律师答复:


消费者与培训服务机构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当消费者与培训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后,?如果因培训服务机构的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教育培训活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妥善处理。


该合同具有预付性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自合同订立后,未实际开展课程及对应金额未消费,可主张要求培训服务机构退还相应的费用。同时,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考考试时间与个人时间冲突的可能性。所以在退还相应费用时,还应当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作用力、合同内容等,予以调整退还费用数额。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依法提起诉讼。


提示:合同明白看细节,费用明细应透明,退费约定须明确,时间安排要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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