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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饮料消费维权案

2024-07-30   来源:巢湖市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巢湖市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2657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于饭后散步在巢湖某商超购买了一瓶饮料,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对,但是并未在意。然而当其再次饮用后,察觉到饮料存在明显苦味,检查瓶身后才发现,该饮料已过期一个月。回家后的张先生腹痛难忍,无奈下拨通了12315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的17瓶同款饮料均已过期。
  据了解,商超负责人杨某在8个月前购入饮料后放在店内销售。经营期间,负责人杨某因故外出至今未归,由其父及家属代为经营。杨父陈述,因身体问题和文化程度,未定期对店内产品进行检查,导致货品过期,过期后货品共卖出1瓶。对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杨父向其致歉主动为其退还货款,并表示愿意承担张先生因饮用过期饮料身体不适去医院体检的各项费用。张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双方和解。
  本案是一起由食品过期引起的消费维权案。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履行食品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制度,从而导致过期食品在市场上流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规模较小,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没收17瓶过期饮料及罚款的处罚。(蔡子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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