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岳西县消保委依据近期消费者的投诉热点,针对消费者的关切,为广大消费者梳理了《条例》新规,希望对大家的消费生活和权益维护有所助益。
一、“权益受损” 首问负责
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
二、“直播带货” 三方共责
1、信息披露
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2、平台管理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有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严格日常管理,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
3、规范营销
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要依照广告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三、“预付消费”合同先行
1、书面约定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在服务期间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任意加价。
2、提前告知
经营者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解约退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自动续费” 显著提醒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五、“一老一小” 不可“诱导”
对于老年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未成年人,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严格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六、“个人信息” 不可滥用
1、收集不可过度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2、使用需经同意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安全保障”“缺陷产品处理”“格式条款”“三包责任”等进行了一些细化规定。相信随着新规落地,您的消费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