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对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拒不配合调查、调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社会大众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商家,注意自我权益保护。
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亚波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从订单合同内容上看,已明确了特定的消费服务对象,是一份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故,导致案涉消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摄影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商家对于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订单内容中有“消费款项概不退还”属于书面印刷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