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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一消费维权案例入选“2023年度安徽省消保委系统十大典型案例”

2024-04-01   来源:安庆市消保委   浏览:1867

      2024年3月,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安徽省消保委系统典型案例,涉及健身、阴阳合同、产品质量、教育、医疗服务、老年消费、预付式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其中,安庆市怀宁县消保委调解的“早教中心摔伤维权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吴女士的小孩在怀宁县某早教中心上户外课时摔伤,造成手骨骨裂。孩子出院后,吴女士与早教中心协商时提出5万元伤害赔偿,但早教中心只给0.3万元赔偿,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吴女士孩子转学后,要求早教中心退回剩余学费1900元,但早教中心以《入学合同》中有“中途退学不退学费”为由,拒绝退费。

2022年11月开始多次向市监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投诉,并到信访局上访,但均未调解成功。2023年6月12日怀宁县教育局向怀宁县消保委求助,希望怀宁县消保委接手调解。6月14日怀宁县消保委秘书处组织县教育局、市监局、卫健委成立合议庭集体调解。

【处理结果】

在调解中,合议庭指出在没有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小孩受伤只能按照一般伤害赔偿,赔偿的项目只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5万元赔偿要求过高;同时指出,早教中心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本着保护儿童等弱小群体,0.3万元赔偿过少。还指出早教中心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是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将剩余1900元学费退回消费者。

经过3个小时的协调,最终达成协议:1、早教中心赔偿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教育退费、慰问费等所有费用1.5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3天内完成支付;2、双方达成一致,今后相互不得干扰对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四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在校学生有许多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但请求消保委调解时,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怀宁县消保委秘书处积极组织教育、市监、卫健等三个部门共同调解,化解了一件多次投诉、信访的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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