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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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酒类广告宣传提醒告诫书

2024-04-01   来源: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555

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

  一、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七、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八、不得含有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

  九、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十、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甄别防范。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携手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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