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2023年度“诉转案”典型案例
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办理单位: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23年1月4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朱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某农业科技公司网购平台购买的0.118kg“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显示含“阿斯巴甜”,未按规定标示为“阿斯巴甜(苯丙氨酸)”,认为自己购买的食品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于是向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赴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于1月10日对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查处。2023年1月30日,该局收到送检检验报告,内容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锅巴(辣条味)、海苔味锅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生产110箱(2.5kg/箱)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时未做投料记录,原料领用记录不全,上述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中的阿斯巴甜未注明含苯丙氨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根据订单生产了辣条味五黑锅巴797袋、海苔味锅巴533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酸价项目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55元、罚款8000元,合计罚款201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把好市场准入关,以市场监管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