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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安庆市消保委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26   来源:安庆市消保委   浏览:1612

桐城市消保委调解的汽车定金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11日,桐城市“永红暖心工作室”在接到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汽车定金消费纠纷投诉,秦先生在我市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定了一辆奥迪乘用车,并于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与商家签订了汽车预定合同,以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款项,后因贷款因素,致使秦先生要与商家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还定金,秦先生在与商家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和结果】

“永红暖心工作室”接到投诉后,方永红立即赶往汽车销售公司,详细了解事件原委,尽快找到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的矛盾焦点,主动邀请当事人开展“三方会谈”,在心平气和情况下陈述各自诉求,方永红综合运用“新时代六尺巷调解工作法”,通过“听、辨、劝、借、让、和”六步法,从商家的商业信誉、品牌影响和消费者客观因素变动造成目前情况等多个维度来剖析研判,用“六尺巷”典故启发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进行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打开“心结”、解开“事结”。最终,秦先生认识到自己违约在先,主动提出退还8000元,剩余的2000元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商家,商家也很大度,所有的定金1万元全数退还秦先生,不收取违约金,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本案由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秦先生不能履行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方永红将“新时代六尺巷调解工作法”融入消费纠纷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关键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消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怀宁县消保委调处的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商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在合肥工作的程先生向怀宁县消保委投诉,称安庆清华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通过赠送小礼品,让他家独居怀宁的老人去听课,期间哄骗他家老人购买了多功能熏蒸仪,价格比网上同类商品高5倍。投诉人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怀宁县消保委会同怀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由于被投诉人防范严格,无法拿到涉嫌虚假宣传的充分证据。

在随后的调解中,被投诉人辩称其没有欺骗老人,多功能熏蒸仪属于市场调节价,他们销售行为合理合法。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国家多次发文打击哄骗欺骗老年人消费的行为,你们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苛求关爱的心理,哄骗老年人消费,将1000元商品卖到5000多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经过2次调解,最终被投诉人将5000多元货款退还投诉人。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投诉人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应该履行退货义务。

 


潜山市消保委调解的存单变保单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8日,家住潜山的何女士来到潜山市某银行准备将家里的一笔大额拆迁款存入。银行工作人员热情的向其推荐了一款高利息定期产品。“都是存钱,利息高谁不喜欢”何女士心里想着,没有寻思,立即就存入将80余万元。临近年底,何女士儿子有急事需用一笔钱,她就来到银行取钱,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当时办理的是一款保险理财产品,一经办理,就要守约按期提取。若提前支取将被收取高额违约费用。何女士认真查看存单,很快就知道了自己办的是一款保险产品。事后,何女士多次找银行要求变更保险理财产品为存款,均无结果,何女士在无奈之下于2023年10月19日来到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银行不是只能存钱取钱,怎么还会售卖保险啊”何女士对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说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收到此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再详细询问何女士相关情况后,立即与该银行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了解该款产品的相关情况后对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告知其国家银保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行为,如规定销售人员应当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业务时,只宣称收益,未将提前支取等不利因素告诉消费者,况且投诉人高度近视,相关条款阅读不全,没有完全理解保单内容,只听信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简单介绍,被套路办理了保险业务。经过耐心讲解法律法规,银行表示将无条件变更保险理财产品为定期存款并补偿相应利息予何女士。

【案例评析】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三十五条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岳西县消保委调解的儿童学习机退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在岳西县某广场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儿童学习机,销售人员声称联网后就能直接使用,回家后却发现根本不能使用,展销会结束后,销售方人去楼空,提供的售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消费者无从维权,遂找到了岳西县消保委介入此事,希望能够妥善处理。

【处理结果】

岳西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机包装盒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了生产厂家和销售方,通过十余天的反复沟通,对方先后以版本升级、系统错误、操作不当、等待更新、后台维护、教材不匹配等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配合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岳西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找到了提供展销会场地的物业公司,说明了事件的原委,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积极配合,不会让消费者蒙受损失。最终消费者王某收到2600元赔偿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展销会类消费纠纷一般涉及三方主体,消费者、销售者和展会场地提供者。销售者一般在展会结束后,就会离开销售地,因此消费者常常面临找不到商家的维权困境。根据消法,消费者因在展销会上消费受到侵权,依法可以追究展会场地提供者、以及相关柜台的出租者的责任。他们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同时,他们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建议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进行大额消费时,要先查看举办方和参展商家是否有资质。要注意让商家出具正规手续,比如在单据上注明购买的时间、地点、商品性质、规格等,并要求商家签字盖章,便于后续消费维权。

 



太湖县消保委调解的酒店订房违约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份王女士在太湖县某大酒店预定了10月2日-4日酒店套房和大床房,中间王女士还与酒店工作人员确认过,并提出缴纳订金但酒店工作人员告知不需要,9月底酒店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女士之前未为其预订套房,诉求人表示该酒店欺骗消费者,于是投诉至太湖县消保委牛镇分会。

【处理结果】

太湖县消保委牛镇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王女士确实于6月份向酒店订房,后因时间较长,且恰逢国庆假期导致酒店工作人员忘记给王女士预留酒店房间。执法人员现场与酒店负责人进行沟通,酒店负责人当场表示克服困难协调出两间房给王女士入住,并现场电话联系了王女士表示歉意。王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店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酒店在王女士预定房间后却未预留房间,导致消费者临近节假日无房可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面对国庆假日酒店住房紧张的情况下,太湖县消保委牛镇分会克服困难,积极组织调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望江县消保委调解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退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7日,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夏女士来电,称自己孩子(13岁)5月27日早上偷拿钱在望江县某通信经营部买了一部手机,11点多激活,12点多自己下班回家发现后到店里退货,要求退货退款。来电希望我们能够帮忙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望江县消保委会同雷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具体情况。经调解,商家退还投诉人手机款800元,同时我委已督促商家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在未经监护人同意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案例,由于买卖合同一方为8-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经营者在主观上并没有欺诈等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例中,投诉人孩子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否则视为该销售行为无效。因此,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投诉人有权要求商家为手机作退货处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下购物导致的消费纠纷。未成年人购买大额消费产品,需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作为父母,应当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引导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作为商家,遇到未成年人独自购买大额商品时,应当了解清楚孩子的真实年龄,无法确定家长是否同意的情况下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




宿松县消保委调处装修赔付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9日宿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一起投诉,周先生于2022年12月花费4000元购买背胶,投诉人对背胶的质量不满意,粘性不足,要求商家重新装修,但是和商家协商失败,于是投诉至宿松县消保委皖西南投诉站。

【处理结果】

宿松县消保委皖西南投诉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皖西南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周先生要求商家分两期赔付因背胶造成的损失费,共计85000元,用于外墙砖的重新装修,经皖西南投诉站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失效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周先生购买无效背胶后,导致使用背胶装修外墙时出现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面对商家多次拒绝赔偿,宿松县消保委皖西南投诉站克服困难,积极组织调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迎江区消保委调解的食品店多收款涉欺诈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迎江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投诉,消费才刘先士在安庆市迎江区某零食店购物时,收银人员将没有购买的食品进行了收费,涉嫌消费欺诈。遂向迎江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迎江区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联合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展开调查。根据刘先生的提供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被投诉零食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零食店在收费时,将消费者未购买的食品进行了收费,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行为。2、该零食店在收费时,收取消费者未购买的食品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行为。

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食品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后经迎江区消保委进行调解,零食店负责人对刘先生表达了歉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多收未购买食品费用(取整)进行退一赔三,共计金额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253】《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




大观区消保委调解的公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安庆市大观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安庆市某公园两爬海洋馆看见展览牌宣传有新到动物“九斤重大老鼠”,但购票进去之后并未看见,工作人员称老鼠被送去繁殖了,投诉人认为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庆市大观区消保委立即联系该公园负责人核实情况。经查,安庆市某公园两爬海洋馆内并未发现门口展牌所宣传的新到动物“九斤重大老鼠”,且该“九斤重大老鼠”实际指的是海狸鼠,已于2022年11月送到省外进行合作繁殖。经过调解,两爬海洋馆撤除了告示牌,并退回了游客费用。

【案例评析】

安庆市某公园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宜秀区消保委调解的汽车膜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10日,宜秀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慈先生关于汽车车膜质量问题纠纷投诉。慈先生在某汽车专营店其花费1000元贴膜,商家承诺车膜不褪色且保修5-10年,现在车膜全部褪色有安全隐患。慈先生提出要求更换车膜,在与商家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和结果】

宜秀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了解具体情况。赶往汽车贴膜公司,详细了解事件原委。并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协商,在心平气和情况下陈述各自诉求。我们调解人员实地查看了车膜的具体情况,且商家在贴膜前承诺车膜不褪色,保修5-10年,但车膜的质量与商家当初承诺不符。经组织双方协商,我委责令该公司尊重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置产品质量纠纷,目前该公司已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按投诉人要求更换车膜。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获得经营者提供的质量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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