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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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颍上县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03-13   浏览:875

一、颍上县某电器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我局接到投诉称其购买的格力中央空调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格力中央空调系低价而从非正常渠道购进的产品,为规避本地经销商查货,在销售过程中去除了该空调的条形码和铭牌。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空调作虚假的宣传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2、罚款20800元。

二、颍上县某小吃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 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经营场所内未见价格公示单及相关价格公示信息,未做到依法明码标价。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安徽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2000元。

三、颍上县某休闲娱乐场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案

2022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按压3次,均无人应答紧急呼救。县市监局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元。

四、颍上县某超市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3年12月6日,颍上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销售柜台上方有四盏“生鲜灯”,该灯具照射下的猪肉色泽与自然光下存在明显差别,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12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四盏“生鲜灯”仍未拆除,县市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颍上县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7日,颍上县市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市监局对颍上县某医院检查,在该院医学检验工作区查获当事人待用的TBIgG检测板等3种4个批次47人份医疗器械超有效期。县市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有效期的医疗器械3种;2、罚款28000元。

六、颍上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薯粉条案

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丝经抽检、复检,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七、某当事人(个人)无照销售药品案

2022年1月1日,根据举报,颍上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某正在卸货的货车上查获待销的葡萄糖注射液、乳酸左氧氯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等9种药品共计426箱,案发后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上述药品购销发票,也不能说明药品合法来源。颍上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426箱、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颍上县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12日,颍上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牛栏山”牌陈酿白酒23箱,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中的20箱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0箱,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颍上县某珠宝店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表示不清楚、明白,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案

2023年春节,当事人在店堂门前立柱及店堂内上制作、悬挂广告对店内的钻戒、金银首饰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对商品的价格表示不清楚、明白。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十、颍上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95#汽油案

2023年4月21日,颍上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加油站销售的95#车用汽油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研究法辛烷值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颍上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车用95#汽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486元、没收违法所得3144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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