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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2023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1   来源: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1220

铜陵市义安区2023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区市场监管局强化监管,向违法行为“亮剑”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消费环境为目标,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该局从2023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食品生产和加工、网购、食品零售、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内衣店、电梯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包含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拒不改正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公布这些典型案例,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经营者,有效规范了全区市场秩序,有效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警示不法经营商家,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意识,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共促提振消费信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助力打造全区安全、放心、满意的品质消费环境。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义安区境内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某某牌菠萝啤味碳酸饮料为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16:50-19:20生产,该时间段内生产了6075罐上述不合格饮料,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全部销售给浙江临安汤某。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4725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1472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菌落总数”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主要指标,表示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碳酸饮料是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日常比较喜欢的一种食用品,当事人某公司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碳酸饮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抽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区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执行各级抽检任务,发现问题严厉处置,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0.118kg“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生产企业: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显示含“阿斯巴甜”,未按规定标示为“阿斯巴甜(苯丙氨酸)”。2023年1月30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内容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锅巴(辣条味)、海苔味锅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生产110箱(2.5kg/箱)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时未做投料记录,原料领用记录不全,上述粗粮锅巴(酱香牛排味)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中的阿斯巴甜未注明含苯丙氨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根据订单生产了辣条味五黑锅巴797袋、海苔味锅巴533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酸价项目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55元、罚款8000元,合计罚款2015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食品原料、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等情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把好市场准入关,以市场监管之力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案例三、某奶茶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案情简介】1月中旬,举报人举报某奶茶店超范围经营凉皮,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单位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为什么冷食类食品制售要求条件相对较多呢?凉菜是冷加工,属于冷食类食品,食用前不再加热,加工过程中稍不注意或贮存不当,极易被细菌污染,食用后会引发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因此,冷食类食品一直被列为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为防止被微生物污染,在场地设置、设施设备和操作上要求更加严格,尽可能减少环境造成的污染。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广大餐饮服务单位依法经营。

案例四、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1月30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在顺安镇某超市购买的1袋吉香居52g香辣菜为过期食品,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订单截图,前往店内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在售。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50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在经营过程中,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持续保证食品安全,给消费者一个放心购买的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案例五、某村卫生室拒不改正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拒不改正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可追溯的重要手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的安全事关重大,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

案例六、某土菜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案情简介】2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某土菜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件线索,发现某土菜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8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上述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举措,也是市场监管在烟草零售环节履职履责的必要措施。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土菜馆等市场主体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经营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即无法获得品质保障,也间接支持了违法行为。如发现市场主体无证售卖卷烟,请务必立即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商店超范围经营案

【案情简介】8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商店涉及超范围经营案件线索,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劲牌”劲酒(净含量:125ml)2瓶、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101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范围经营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案中,某商店负责人因文化程度不高,对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和种类不了解,同时其进货时未注意到劲酒标签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导致其误以为劲酒属于普通酒类,不属于保健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立案调查,克服困难,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某内衣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8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内衣店涉及虚假宣传案件线索,经现场检查,某内衣店在向举报人宣传产品时使用“高科技”“脂肪游离”等宣传用语,与上述产品材料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被捆绑炒作的“高科技”服饰商品名不副实,相应广告中的神奇功效也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面对层出不穷的“高科技”产品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市场上这些炒作的概念。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它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商业利益。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宣传的案件,对其他商家和消费者都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对商家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应提高警惕,理性消费不轻信广告宣传。

案例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案

【案情简介】8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违规安排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工作人员维修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TSG T5002-2017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特种设备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对安全使用电梯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电梯维保单位需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系统综合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维保不及时或未按规定进行维保,极易造成电梯“带病运行”的安全隐患,存在较大的事故风险。本案的查办,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强化电梯使用和维保企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保障广大百姓的用梯安全。

案例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9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人反映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姜制品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3400元、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4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该案件是一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案件。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用农产品)必须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证、健康证等证件,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要不断加强监督,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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