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样品沙发引纠纷 市场调解见真情

2024-01-25   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2015

开好头、起好步,新年伊始,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成功调处一起销售样品沙发的纠纷。

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刘某从一家具店购买的芝华士沙发,价格是10000元,购买时明确告知商家不接受样品。12月11日商家配送货物,使用简单的塑料胶布打包,拆封时发现沙发腿有伤痕,沙发底部有蜘蛛网,认为商家配送的是样品,向商家反映,对方只愿意支付1000元的补偿,投诉人认为商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退一赔三,因此投诉人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投诉。

接投诉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介入调解,经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核实情况,投诉人在商家购买了沙发、床等多样家具,其中沙发价格为8500元,且在确认沙发底部有蜘蛛网后,商家也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但投诉人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销售样品沙发是否属于消费欺诈。2024年1月24日上午,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一方面,向商家说明,虽然同意退货或者更换,但确实在销售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体验感;另一方面,向消费者耐心解释,沙发虽是样品,但是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并不符合消费欺诈的情形。经调解,商家补偿消费者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在此,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户和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样品时要明确告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发现有问题,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享有对商品信息的全部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将样品交付予消费者,虽然不能定性为欺诈行为,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进行赔偿。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