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宾馆住宿车辆损坏维权案

2023-09-22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作者: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644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至3月18日消费者刘女士和朋友在凤阳县东华路88号帝城酒店居住,在居住过程中,自己朋友1701房间的窗户破损掉落,将自己的车辆砸坏,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投诉至凤阳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帮忙,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凤阳县消保委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府北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进行耐心地调解,宣传讲解法律,最终酒店方认识到自身的过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酒店对砸坏的车辆进行维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酒店设施不安全导致入住者车辆受损的服务纠纷。消费者刘女士入住酒店,因酒店窗户脱落导致消费者车辆损坏,向酒店方索赔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在销售或者服务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酒店方给予赔偿损失。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