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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消保委消费投诉分析报告(2023年一季度)

2023-06-30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汪胜洋   浏览:6798

一、投诉概况

2023第一季度,滁州市消保委共受理投诉12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80.56万元,共接待咨询、来访502人次。

二、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53件,占41.41%;售后服务34件,占26.56%;价格18件,占14.06%;安全10件,占7.81%;虚假宣传6件,占4.69%;合同3件,占2.34%;计量2件,占1.56%;假冒1件,占0.78%;人格尊严1件,占0.78%;其他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价格、安全、虚假宣传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三、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食品类33件,占32.67%;服装鞋帽类18件,占17.82%;家用电子电器类13件,占12.87%;日用商品类11件,占10.89%;首饰及文体用品类7件,占6.93%;房屋及建材类6件,占5.94%;烟、酒和饮料类5件,占4.95%;医药及医疗用品类4件,占3.96%;交通工具类3件,占2.97%;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0.99%;其中,食品类、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四、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9件,占70.37%;销售服务3件,占11.11%;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2件,占7.41%;卫生保健服务2件,占7.41%;文化、娱乐、体育服务1件,占3.70%;旅游服务0件,占0.00%;邮政业服务0件,占0.00%;电信服务0件,占0.00%;互联网服务0件,占0.0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教育培训服务0件,占0.00%;公共设施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卫生保健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五、消费警示

春节以来,人们的购物、出行需求日益旺盛,根据我市第一季度投诉商品分析,食品类投诉33件,居第一位,主要反映购买到变质过期食品、菜品有异物、计量不准、商家不履行承诺等问题。恰逢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围绕“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维权年主题,根据近期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关注的热点,滁州市消保委发布如下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谨慎理性消费,规避消费风险。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春节消费提醒

2023年春节将至,置办年货、亲友聚会等购物消费将迎来新一轮高峰,加之今年疫情政策放宽,又在防范聚集性疫情的重要阶段,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不确定性较大、聚集性活动明显增多。年终岁尾,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放心消费、减少消费纠纷,过一个和谐幸福的春节。滁州市消保委提示消费者:

一、谨慎购买食材,消费需要理性

首先不需要购买或者囤积过多食品,避免因不具备储存条件,储存时间过长等造成食品腐败变质。二是合理消费,不要因春节就抢购囤积,盲目跟风,确需囤积必备的食材,也要选择能够便于储存的食材。消费者在置办年货时,在考虑价格的同时,更要重视安全和品质,要重点查看食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标识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确保购买到的是新鲜食品、放心食品。

二、疫情防护不放松,春节聚餐要安全

当前,文化旅游精神消费成为春节消费的主流,虽然疫情防控政策放宽,但也不能大意,请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形势,建议选择省内出游,在出发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在外出整个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防护,佩戴口罩,避免人群集中,保持距离不聚集。春节期间与家人团聚、亲友聚会免不了聚餐,建议在家聚餐,若选择外出就餐,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管理规范、严格实行消杀措施的饭店订餐,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需要时签订书面合同,用餐后记得索要发票或收据,确保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三、优惠促销要理性,预付消费要谨慎

春节期间,线上线下购物平台、场所商家开展促销降价活动,引起新一轮的购物风波,面对促销降价活动,消费者最好提前看好商品价格,要避免优惠套路;要详细了解活动规则,注意商品促销信息、时间、期限等;同时要保持理性,按需购买,切勿冲动购物,盲目消费。同时,在春节期间,许多商家也会推出各种各样的预付费充值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办卡,消费者一定要结合商家的信誉度和自身实际需要来办理。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最好要签订书面合同。提前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索要消费凭证,避免日后出现消费纠纷。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春节期间消费,一定要保留好票据、账单等消费凭证和相关证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为时,先行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保委,也可以向当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身体健康、亲人团聚是最大的幸福,春节消费也要量力而行。滁州市消保委预祝广大消费者过上一个健康快乐,吉祥如意的春节!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妇女节消费提示  

“三八”女神节来临之际,面对纷繁复杂的优惠促销活动,滁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女神们应时刻保持清醒、科学理性消费,警惕各种“美丽消费陷阱”:

一、网络购物要科学,品牌标识得看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成了不少女性消费者的首选。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购物。重视交易安全,不要见码就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最好选择有第三方担保的购物平台付款或者与卖家协商货到付款。同时各大理发店、美容院等线下门店会推出一系列的优惠活动。特别是化妆品成了女性消费的重点,但是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建议选择有经营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商品购买,要注意相关标识信息。如果是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看是否有进口商检标识;二要看有没有中文说明。化妆品中凡进口产品必须有卫生部进口化妆品批件,其许可批号上应标有“JK”字母。

二、活动细则要清楚,理性消费需谨慎。各大平台网站都在搞活动,但活动的要求和规则都各不相同,在购买商品前一定要清楚具体的活动规则,明确活动的具体实施要求,了解商品的具体优惠力度,包括套餐内容、发货时间、定金是否可退、免息活动规则等等,从而在购买前规避因活动规则不清楚导致的消费纠纷。女性对逛街购物的爱好是非理性消费的土壤。面对商家花样百出的促销活动,广大女性消费者往往会禁不住诱惑,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产品,最后闲置或者过期仍未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所以广大女性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身需求来择优选择购买产品,切勿盲目冲动消费。

 三、预付消费要警惕,购物凭证请保留。各大电商平台在节日期间都会发布一些“预付定金满减”、“分期免息”的活动,但是“定金”具有担保作用,除非卖家违约否则是不退的,所以广大女性消费者一定要谨慎选择产品,仔细阅读活动条款,理性消费,按需购买。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最好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忌冲动大额消费。提前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索要消费凭证,尽量保存好聊天记录、宣传介绍截图等维权依据,避免日后出现消费纠纷。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先行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保委,也可以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 3·15消费提醒

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围绕“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维权年主题,根据近期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关注的热点,滁州市消保委发布2023年3·15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谨慎理性消费,规避消费风险。

一、网购促销莫轻信,理性消费不盲从

面对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应尽量选择大型成熟、经营资质齐全的网络平台,认真甄别促销规则条款,货比三家,不盲目跟风购买。在选购商品前仔细查看商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下单付款时使用安全支付方式,谨防信息泄露,收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验货,确认货品完好无损并符合约定后再签收。

二、预付消费有陷阱,按需充值防跑路

消费者在办理各类预付式消费卡时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件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确需办卡前,应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接受服务的频率和时长判断自己充值的金额数量。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明确消费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终止服务、转让等细节,及时掌握卡内余额,保存充值票据凭证。

三、老年保健需警惕,口头宣传无实凭

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以免费赠品、专家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夸大保健品使用效果诱导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在保健品消费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牢记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正确识别“蓝帽子”标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核查保健品企业及产品信息。不要相信“无效退款”,如真有购买需求,要索取正规票据并妥善保存,收集保留好宣传资料。

四、食品安全放心上,外出就餐细甄别

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应优先选择资质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超,做到“五不”:不购买包装标识不齐全和过度包装的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不购买超过保质期限的商品;不购买存在包装不完整、真空包装漏气、涨袋等感官异常的产品;不购买未按要求冷冻冷藏保存的食品。在外就餐时,选择信誉好、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馆,除了关注菜品卫生外还需留意餐饮具卫生状况,就餐后应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后及时向商家索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电子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可首先选择自行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典型案例

1、家用电器质量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消费者曹某称在2021年千禧厨具购买千禧厨宝,使用期间油烟机吸烟效果不好,在2022年冬季更换过一次油烟机,后再次出现油烟机吸烟困难,现房屋墙壁部分变色,与商家反映此事一直无果,故请求来安县消保委给予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商家已退货。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电器质量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2、网络预订与实际不符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消费者曾某投诉称通过美团APP在温馨的小窝的民宿店订购一间房,抵达现场后发现商家提供的民宿属于住宅三居室,认为住宅小区不应作为民宿使用,且房间内也没有消防设备入住存在安全隐患,联系商家退款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商家已退房。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网络预约与实际不符引起的消费者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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