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王某在学校超市购买了一支名为“纯爱”的雪糕。因雪糕冰柜内并未明码标价,售货员也没有口头告知,最后付款时支付了五元,远远高于其在外购买时的一元市场价。王某对此不满,遂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巢湖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了辖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两个雪糕冰柜未贴标价签。随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次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已有所整改,对柜内所有雪糕均进行价格公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予该商家行政处罚罚款。
巢湖市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家存在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情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各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蔡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