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一季度共接受消费者咨询84次,消费投诉3起,其中商品类1起,占投诉的33.3%,售后服务类2起,占投诉的66.7%。涉案金额为2674.67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74.67元。
二、投诉分类统计情况
下面表格为各类别投诉情况及投诉所占百分比情况:
|
类别 |
投诉量(件) |
百分比(%) |
|
家电类(含手机) |
|
|
|
服装鞋帽类 |
|
|
|
食品、烟酒类 |
1 |
33.3% |
|
日用商品、医药类 |
|
|
|
交通工具类 |
1 |
33.3% |
|
生活社会服务类 |
1 |
33.3% |
|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
|
|
|
公共设施服务 |
|
|
|
房地产、家居建材 |
|
|
三、 热点反映及存在的问题
2023年一季度,灵璧县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涵盖交通工具、花卉种子及食品,投诉类型主要涉及商品质量。1.交通工具类商品:表现为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的争议,商家不愿退货。2.花卉种子商品:以退换货的投诉为主,表现为商家不履行退换货义务。3.食品类:表现为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电动车电池动力不足 市监局协助更换
【案情简介】
灵璧县群众来电反映:2022年2月22日在灵璧某电动车店面购买电动车,共花费2600元,现在电池动力不足,需要换新时发现,电瓶印刷的出厂日期是2022年2月27日,电瓶出厂日期是在购买电瓶车时间之后,消费者质疑电瓶本身有质量问题。故来电投诉要求换新。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认真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倾听消费者诉求,对投诉双方积极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电池,承诺保修期为6个月。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消费者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有提供质量保证的商品的义务。本案中,由于电池的印刷出厂日期在购买电动车之后,消费者有理由怀疑电池的出厂日期的真实性,进而对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存疑,鉴于电池已使用损耗,目前存在动力不足的情况,消费者有更换电池的需求,双方协商一致,商家为消费者更换电池,并为消费者提供半年的保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