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淮南市>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寿县2022年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2023-03-14   来源:寿县消保委   浏览:1185

寿县2022年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一、寿县某庆典服务公司利用合同定金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2月18日,消费者徐某投诉寿县某庆典服务公司,反映其2022年3月15日与该庆典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定金1000元,约定在5月举办婚礼时为其提供庆典服务,后考虑疫情原因婚礼未正常举行,经多次沟通,该公司拒不退款。经组织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元订金或续签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

 

二、寿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0月22日,消费者袁女士投诉寿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购房者子女即可上附近的合肥某分校,但实际该小区并非学区房,误导其缴纳2万元定金,诉求退还定金。经组织调解,该公司退还投诉人2万元购房预付款。

 

三、寿县某餐馆通过转让店铺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3月8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8月24日在寿县某餐馆充值1000元,消费654元,现因该餐馆经营者已更换,剩余346元无法继续消费。经组织调解,新餐馆对余款予以认可,同意投诉人继续消费使用。

 

四、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6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寿县某燃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4万元。

 

五、虚假宣传大米案

根据异地市场监督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2022年1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米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大米的包装袋正面标注“CFQC全国消费者放心品牌”、“CFQC中国绿色健康食品”和“CFQC中国粮食行业重点推荐品牌”3个标志,当事人提供了3份上述“荣誉证书”,发证组织均是“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经执法人员登录民政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发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5万元。

 

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在寿县某化妆品店内货架上,发现3盒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化妆品,处罚款1万元。

 

七、使用劣药案

2022年3月2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及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时,发现寿县某村卫生室药房的货架上有七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和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摆放在药架上备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为非特殊管理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药品、处罚款1万元。

 

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案

2022年7月4日,根据投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服装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标识标注”的鞋子38款,252双;“”的鞋子10款,70双。当事人现场承认印制有“”和“”标志的鞋子并非正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认鉴别,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辨认鉴别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销售额小,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商品、处罚款2.6万元。

 

九、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9月28日,根据举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所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小区4#楼一部正在使用的电梯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处罚款3万元。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淮南高速公路某服务区销售的寿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信息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规定 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7.1万元。

 

十一、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2月27日,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寿县某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卫生检测报告。该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决定,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1000元。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7月28日,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寿县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病房的主治医师签名、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的医师签名,在考勤表中显示3名执业人员为休息时间,且未能提供其在工作岗位的相关视频等资料。经查,该医院负责人承认上述情形是医务人员排班休息导致人员不足时,让不在岗的医生事后确认签名的事实。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决定,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1万元。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