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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阳台获赔偿

2023-03-10   浏览:916

消失的阳台获赔偿

 

【案情简介】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所受理了几位业主代表的投诉:位于颍东区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与消费者购买合同上签订是双阳台,但1号楼、3号楼的业主收房却只有一个阳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处理过程及结果】

36户业主就销售方宣传广告与实际收房不符,多次到售楼部协商维权无果。颍东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投诉后了解到:涉案的1号楼、3号楼原合同签订的有一个2.08平方米的观景阳台,业主实际收到的商品房却没有。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从原有的每户赔偿5万元,销售方只同意赔偿2.6万元,并且表示用物业费抵消,到最终达成一致每户赔偿2.9万元,消费者满意的结果。销售方与涉案的36户业主签订了赔偿协议,合计赔偿104.4万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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